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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物权法》对楼宇广告“利大于弊”

http://tech.tom.com  2007年06月04日 07时22分 广州日报 薛松
关键字:物权法 楼宇广告 分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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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物权法》对楼宇广告“利大于弊”
谭智,原框架媒介CEO,11个月内将3200万元人民币做起的框架媒介以3.25亿美元卖给分众

本报讯 (记者薛松)“目前的市场容量足以支撑分众传媒保持5年的高速增长。”日前,分众传媒(纳斯达克:FMCN)总裁、框架媒介董事长谭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中国的写字楼或社区广告远没到饱和地步,公司营收预计仍会高速增长。

数字框架增长空间巨大

占全国电梯平面媒体市场90%份额的框架媒介2005年10月被分众传媒全资收购。在分众传媒公布的第一季度财报中,框架媒介带来的收入占总收入22%,比重仅次于商业楼宇联播网的56%;毛利率为66.9%,高于分众传媒的其他媒体形式。

不过,这种静态框架广告的增长空间开始有限,“中国二级、三级城市的住宅区没有太多高大建筑物。因此,我们的扩张并非受到竞争对手的限制,而是那些地区根本没有市场。”谭智说。为此, 框架2.0上月底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上线”。这种带LCD显示屏的数字框架, 可轮流展示3个客户的画面。

对于这种新媒介,谭智说,预计其增长空间巨大,超出目前总营收的三倍。从长远看,该系统提供了与互联网和手机对接的接口和平台,提供了以后互动的可能,这也是为将来商业模式进一步升级作准备。

可能受到《物权法》影响

另外,由于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因此有些小区中止与框架媒介的协议后自行组建了广告销售公司。

谭智认为,《物权法》所带来的影响“利大于弊”,因为物权法明确了产权的主体,公司签合约的时候就有了明确的对象。但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在仅有10%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而这10%的业主委员会中,真正具有执行能力且有力度的更是寥寥无几,“除了物业公司,我们能跟谁签约呢?”他说。

不过,他说,早期一般只会与物业公司签约,现在会考虑到业主委员会,或者找获得业主委权的物业公司。对于给业主带来的利益,他认为,电梯广告是美化墙体的产品,给社区提升价值,业主一般都不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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