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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效仿华为“辞工” 劳动部门称无效

http://tech.tom.com  2007年11月15日 11时21分 广州日报 蒋悦飞、谭秋明
关键字:辞职 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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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蒋悦飞、谭秋明)华为“辞职门”事件还未退潮,广州已有企业“东施效颦”,自作主张搞起了“辞职后再入职”。事件经本报(详见本报11月14日A13版《员工被要求辞职后再入职》)报道之后,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派人前往番禺调查。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经查实,果真是企业强迫员工主动辞职的话,将按照企业辞退员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必须按照“N+1”的标准进行赔偿。截至昨天晚上9时多,记者收到报料人消息,说劳动局已经介入,表明该辞职无效。

员工怕开除不敢投诉

广州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劳动部门介入调查目前却遇到困难。员工生怕被开除不敢投诉,而企业也不承认有此事的发生。同时员工也收到了企业的警告,警告他们不要擅自跟劳动部门接触。所以当劳动部门要求他们提供真实姓名、投诉材料时,他们都不敢出面。对此,劳动部门告诉记者,他们绝对会对投诉人的资料保密,希望知情者提供线索,以便对真相进行调查。

人力资源部再开员工会

昨日晚上9时多,报料人给记者发来两条短信表示:下午吴新典(该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分别在三个车间召集员工,说劳动局已经向企业表示,他们这样做是错的,要改正!以前搞的无效,之前办辞工手续发放的三天休假补贴的两百元,算白发给员工了。当场有员工还提出,要拿回按过手指模的辞工书。吴可能当时没有想到员工有这一要求,没有当场回答。

签“辞职同意书”是阴招

对此事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员工自己写“辞职同意书”,在法律上就是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果真如报道所说,企业用的就是阴招。事情的真相应该是企业强迫员工辞职,也就是企业主动、无故地辞退员工,那么即便是根据现行的《劳动法》的话,企业也需要按照(N+1)的方式,给员工补偿金:即被裁员工将按照他过去一年的每月平均收入的(N+1)倍的方式进行补偿,N表示该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1”表示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

无固定期限并非“铁饭碗”

对于类似事件,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早已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责编: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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