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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

  引言:中国PC业集体跳槽正引发道德危机?
  原方正集团助理总裁周险峰集体跳槽到海信数码以及同方销售猛将转投长城,似乎都在说明PC业正酝酿着变革。频繁、大规模的人才流动,带来的是对原有企业深深的伤害……发表评论>>

[最新消息]魏新:方正缓过气来 今后拒绝人事地震
频现跳槽 道德讨论 跳槽难制止 法律思考

PC行业频见“同业跳槽”

方正周险峰率众跳槽海信数码

同方四员销售猛将集体加盟长城

方正科技遭遇了一场人事“地震”
  原方正集团助理总裁周险峰正式加盟海信数码,并出任CEO,与他共同“出走”的还有近30位方正科技PC部门的技术核心骨干。发表评论>>

·周险峰:不保证永远在一家公司
·魏新:方正今后拒绝人事地震
·叛逃深度调查:高层斗争激化?

 

  确认消息,同方销售经理郝毅坐在了长城笔记本电脑事业部销售总监的位置上,一起跳槽的另外3名曾在同方销售前三名的大区经理分别管辖长城笔记本在华北、东北、华东的大区销售,这些是长城笔记本核心销售区域。发表评论>>

·清华同方四员销售猛将加盟长城
·清华同方销售职能下放给事业部
·离职长城电脑 吴庆生转投实达电脑

焦点言论:跳槽是否违反职业道德

 

 


周险峰任何人都不可能一直待在一家公司

  TOM采访到了周险峰,他称任何人都不可能一直待在一家公司。他避开职业道德一说:我在方正10年了,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作出这个选择其实很不容易。在加盟海信后,他道出了叛逃真正原因:作为职业经理人,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应当有一个独立判断。我更多的时间是在方正科技,我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工作,但其实我个人更倾向于具体的运营工作。发表评论>>


张本正要对职业忠诚,这比对企业忠诚更重要

  这位清华紫光总裁认为:当一个职业经理人投身于一个企业,很快他的职业忠诚就应该转化为企业忠诚。但是这并不妨碍他在不违反公司与之签订的职务协议的情况下,去寻觅下一个更加让他心动的职位。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忠诚是阶段性的。职业经理人最重要的道德就是对其职业的忠诚。发表评论>>

 

吴庆生:给一家公司打过工不是一辈子卖给这家企业

  吴庆生遭“职业道德”质疑后称:职业经理人是卖艺不卖身。说我没职业道德是因为这些人心态有问题,看不得别人好,能马上继任是个人能力的问题,好比两个人离婚后,有人选择终身不嫁,也有条件、能力好的人马上就会选择到更好的人出嫁。职业道德是指对前后商家秘密的保护,是敬业的程度,是做事的行为规范。在长城工作一年,我给自己留下的是经验和能力,长城电脑的架构、客户、管理风格我是带不走的。发表评论>>
为何集体跳槽难制止
一、市场竞争激烈 导致相互挖人

  在十几年前,在中国只要手上有pc卖就可赚大钱。但在今天,天中国pc市场不断成熟,国内pc甚至已经走出国门。刺刀见红,激烈地竞争不可避免。激烈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人才的争夺。所以,激烈是这种集体跳槽的根本推动力。企业出高薪、高成本地挖人是夺取市场,站稳脚根的有效手段。发表评论>>

IDC报告:2003亚太PC追踪分析调查
二、企业管理存在漏洞 无可奈何人要走

  企业的快速发展,经常会带来管理上的滞后。企业不能有效地对“人”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员工离开的时候,只能眼睁睁看,而不能有效保护公司利益。
  企业易中创业公司董事长宋新宇认为:核心机密不应该告诉一个刚来的人。而现在国内企业的老总在用人时经常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在这种方针的指引下,往往是一股脑儿地把核心秘密都告诉新人。”发表评论>>

宋新宇:现任易中公司董事长。1999年4月 创建易中公司 。《中国经营报》、《中国企业家》杂志专栏作者。2001年9月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BA《战略管理实务》课程客座教授
宋新宇:加强企业管理 机密不要告诉新人
三、道德约束力弱

  仅靠职业道德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企业在跳槽竞争对手后,往往还振振有词,所以道德约束弱成为同业跳槽的重要原因。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其实中国不缺少企业家,而是缺少诚心诚意服务的、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他认为,中国的企业能不能长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水平。如果职业经理缺乏足够的 、可让人信赖的职业道德,这样的经理不仅对企业没有好处,对整个国家也会有很大的危害。发表评论>>

张维迎:博士生导师,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还兼任中国一些著名大学的adjunct教授和牛津现代中国研究中心的研究助理
张维迎 提高职业经理人道德水平

四、相关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有关竞业避止的立法,但在《公司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出现相关性内容,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发表评论>>

唐骏:中国必须有一个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中国,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职业经理人,我觉得应该是在一个体系规范下,有一个良好的体系,有一个人来执行这个规范,这个时候就需要职业经理人。在目前,能不能相信职业经理人是企业选择职业经理人最重要的关键。如果这个企业不相信职业经理人,那么,企业就不要聘请职业经理人了。
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思考

专家建议:在中国,道德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在西方社会是依靠法律约束解决这类问题:规定详细的法律条文界定经理人的行为规范,所以公司留给职业经理人游刃的空间很小。

公司应该与重要员工签订合同,让所有的人知道应该怎样,违反的后果是什么……在某些行业有保密期,规定保密期内职业经理人不准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去工作,以及不准到同行去工作,甚至规定不准开同类性质的公司。

TOM特意采访于国富律师:宪法的主要精神是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如果起初并没有签订类似同业禁止的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就没有特别充足的依据,只有在竞争对手把我们的人挖过去以后,对我们的知识产权等方面造成了不利,才能够构成起诉。

于国富谈宪法的精神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有关竞业避止的立法,但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思考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本来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大多数竞业限制条款都未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问题,存在要件缺陷,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本上都以显失公平为由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在维护了员工利益的同时,给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了现实及潜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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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职老板”须竞业禁止
·跳槽老总被诉 侵犯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跳槽不违反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小调查
您认为同业跳槽是否违反职业道德
违反
不违反
无所谓
你与你所在的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竞业禁止条款?

没有
没有注意
你是否曾经跳槽到原所在企业的竞争对手?

不是

实达,Start Or Re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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