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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首例域名抢注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宁波市中院判定,原告宁波洛兹公司可以拥有域名“rouse.com.cn”注册权利,被告硕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协助洛兹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洛兹公司是中国服装界有一定知名度的集团型企业。2001年8月,洛兹公司拟以自己的注册商标ROUSE注册域名,发现宁波硕林软件公司已于3个月前抢先注册了域名rouse.com.cn。经协商未果,洛兹将对方诉上了法庭。 宁波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和有关文件,证明宁波洛兹集团公司为ROUSE的商标注册人。原告代理律师袁德康认为,被告硕林公司对rouse.com.cn域名中的rouse部分完全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注册后并不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网络域名恶意注册的司法解释,该行为已构成恶意抢注,严重侵害了洛兹集团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停止侵权,rouse.com.cn域名归洛兹集团注册使用。 被告硕林软件公司总经理王志强及代理律师认为,硕林行为不属恶意抢注,首先,洛兹集团的注册商标“rouse”不是全国驰名商标,所以,依法不能给予其跨行业的保护。其次,洛兹集团的“rouse”图案商标是图文结合,且洛兹集团的注册商标以一大写的“R”字为其主要图案。而硕林公司注册的“rouse”域名是英文文字,两者不相似。再次,被告认为“rouse”这一单词在英语中是通用的单词,在英文中有“唤醒、觉醒”的含意,公司取该名称目的在于唤醒目前尚不景气的宁波软件行业。 经审理,法院认为,宁波硕林软件公司注册的rouse.com.cn中的域名rouse不仅与洛兹商标的英文名称完全相同,而且与该商标标识相近似,会造成公众误认,并客观上阻碍了原告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同时,硕林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注册后已实际使用该域名,由此法院判决,硕林软件公司抢注“rouse.com.cn”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洛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的侵权,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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